一、對塔機的處理要求
(一)責成自貢匯東廠對銷售及使用于成都市范圍內的塔機的去向和狀況進行逐一排查,對存在質量缺陷的塔機實施召回,并將排查和召回情況及時告知當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和我站;
(二)對已在建筑工地安裝使用的塔機,自貢匯東廠應到現場檢驗檢測。對經現場檢驗檢測存在質量缺陷的,應在標準節上設置待召回紅色基調標識并立即進行加固處理,完成后經廠家產品質量檢驗認定合格,向使用單位及租賃(產權)單位出具加固驗收結論報告,并在紅色基調標識上加設綠色四段斜線作標示,切實加強管理,方能進行降節拆除或更換作業;對需加固尚未加固的,應在紅色基調標識上加設白色四段斜線作標示;
(三)對已在建筑工地安裝使用,經自貢匯東廠產品質量檢驗認定合格,確需繼續使用的塔機,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后,由監理單位組織總承包單位、租賃單位負責人、自貢匯東廠技術人員對塔機重新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中,監理單位應督促總承包單位、租賃單位做好塔機的維護保養,自貢匯東廠應每月進行安全巡檢,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四)對已排查或加固,并監督檢驗合格的塔機進行降節拆除作業的,監理單位應組織總承包單位、租賃單位負責人應在作業前對拆除準備工作進行檢查,并督促自貢匯東廠技術負責人現場監護。
二、對存在隱患的塔機的備案登記管理
(一)立即停止受理經自貢匯東廠排查存在隱患的塔機的產權備案。已持有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但經自貢匯東廠排查存在隱患,且暫未安裝使用的,需立即到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備案注銷手續,由自貢匯東廠對塔機召回處理后重新提供出廠材料,方可重新申報產權備案;已持有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且正在使用的,在現有工程上使用完畢后,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由自貢匯東廠對塔機召回處理后重新提供出廠材料,方可重新申報產權備案。
(二)立即停止受理經自貢匯東廠排查存在隱患的塔機的安裝告知和使用登記。已持有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且已安裝使用的,待加固完成且經廠家產品質量檢驗認定合格,及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后,按驗收程序重新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能辦理使用登記。
各區(市)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對監管區域內的塔機進行排查,對涉事塔機應嚴格按照上述要求進行管理,對不按照上述要求執行的責任單位應予以嚴肅處理。
塔式起重機的各相關管理單位,對涉事塔機應嚴格按照上述要求進行管理。在實施過程中需要技術支持的,及時與自貢匯東廠聯系,確保安全生產工作。
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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